[2021-09-17]
关于对赣州市锦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的行政处罚决定
康财购处字〔2021〕19号
当事人:赣州市锦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巫晓龙
住所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文峰南路油画产业园C栋四楼419-422室
根据市检查工作小组2021年7月审查发现并经本机关复核,你公司代理的中共赣州市南康区委宣传部《今日南康》印刷项目(项目编号:GZJX2020-NK-C002-1)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设定的评审因素未与采购需求对应;
2.商务分中 “四、诚信企业”投标供应商提供由省、市颁发的“诚信企业”证书的进行打分,提供由省直管部门颁发的诚信企业证书的得4分,提供由市直管部门颁发的诚信企业证书的得2分,未提供的不得分。此评分项属以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3.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4.未及时退还响应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七款)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