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17]
关于对赣州市锦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的行政处罚决定
康财购处字〔2021〕18号
当事人:赣州市锦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巫晓龙
住所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文峰南路油画产业园C栋四楼419-422室
根据市检查工作小组2021年7月审查发现并经本机关复核,你公司代理的江西省南康中学南康中学特色优质校打造项目(项目编号:GZJX2020-NK-C004)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评审因素未量化到相应区间;
2.未及时退还未成交供应商响应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七款)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