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17]
关于对赣州市锦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的行政处罚决定
康财购处字〔2021〕16号
当事人:赣州市锦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巫晓龙
住所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文峰南路油画产业园C栋四楼419-422室
根据市检查工作小组2021年7月审查发现并经本机关复核,你公司代理的赣州市南康区教育科技体育局第十一中学办公电脑及文印设备项目(项目编号:GZJX2020-NK-X001-1)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足3个工作日;
2.未及时退还未成交供应商响应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