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23]
信丰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财购罚【2021】2号
当事人: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嘉园东区甲1号16层1601
授权人代表:杜岩
联系电话:1352195****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参加了由赣州市聚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信丰县消防救援大队城市消防专业规划编制服务项目(项目编号:GZJY2021-XF-C004)竞争性磋商活动,并经磋商小组评定为成交供应商。9月13日信丰县消防救援大队收到了你公司的弃标函。采购单位信丰县消防救援大队同意你公司放弃本项目成交资格。经核实,你公司放弃成交资格的行为虽未损坏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但对本项目采购效率产生影响。
二、处罚决定
1、 你公司因自身原因放弃成交资格并拒签采购合同,属于无正当理由弃标,该行为违反政府采购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三)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取消你公司本项目成交资格;
2、对你公司缴纳的响应保证金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元)不予退还,保证金上缴本级财政。请你公司在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缴罚款(摘要栏备注:104),逾期本机关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户 名:信丰县财政局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信丰支行
账 号:1510 2010 0902 4909 446
三、 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丰县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