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26]
赣市财购处字〔2021〕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瑞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南昌市青云谱区佛塔路168号昌强电商创意产业园
你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参加了赣州市南康区环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的赣州市中医院信息化建设机房项目改造项目(项目编号:NKHY2021-GZ-G001-2)的采购活动,经审查招标文件、网络查询和发函调查等,发现你公司投标时提供的CMMI认证证书、超融合软件检验报告、软件著作权证书等与官网公布的不一致,是虚假材料,该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8483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请凭缴款码 36070121000738427050通过赣服通或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户名和开户行:江西银行赣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79710126200033156)核缴。缴款完成后可自行通过江西省财政厅官网“非税收入收缴门户网站”打印电子票据,也可到赣州市财政公共服务中心打印电子票据。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财政局
2021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