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14]
赣市财购处字〔2021〕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赣州市冬青食品配送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登峰大道36号中航公元城
你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参加了中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组织的赣州市中小学示范性综合实践活动管理中心食堂蔬菜、肉类、冻品配送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PZX2021-GZ-C002)的采购活动,经竞争性磋商小组评定和采购单位确认为成交供应商。
你公司因自身原因放弃成交资格并拒签采购合同。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三)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对缴纳的响应保证金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不予退还,保证金上缴本级国库。请凭缴款码 36070121000739419836通过赣服通或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户名和开户行:江西银行赣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79710126200033156)核缴。缴款完成后可自行通过江西省财政厅官网“非税收入收缴门户网站”打印电子票据,也可到赣州市财政公共服务中心打印电子票据。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