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21]
赣市财购处字〔2021〕1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赣州市景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客家大道51号三楼305室
你公司代理赣州市疾控中心医用冰箱项目(项目编号:GZJH2020-GZ-G003)采购活动中存在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技术参数、评分项目有关数值非常具体,具有一定倾向性,过于集中于某具体品牌等问题;代理赣州市委党校食堂餐饮物品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ZJH2020-GZ-G001)存在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如招标文件第34页运输车辆评分项“自有车辆、租赁车辆”分差设置过大,具备较强倾向性等问题,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