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01]
吉水财购(罚)〔2021〕14 号
吉水县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晋标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汉标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新溪桥东2路3号
联系电话:1897968****
经查明,你公司因参与吉水县自然资源局网络安全设备货物采购-A包二次(项目编号:衡大政采字JS[2021]18-A)项目,涉嫌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现依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赣财法〔2016〕49号) 的规定,我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对你(单位)予以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捌仟肆佰柒拾肆元整(¥:8474.00元)。
二、将该行政处罚决定推送至“信用吉安”和“信用中国”公示。
三、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地址和方式:按相关规定执行。
该罚款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吉水县财政局非税部门开具的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编码进行缴款,逾期不履行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安市财政局或吉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吉水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水县财政局
2021年10月28日
吉水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2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