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山湖区财政局关于对江西华达维 传媒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11-17]
湖财字〔2021〕208号
南昌市青山湖区财政局关于对江西华达维
传媒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名称:江西华达维传媒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MA37XXW968
法定代表人:史小玉
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938号钦都豫景住宅小区7#楼三单元1701室
经查明:你公司在“南钢学校几何党建综合文化建设项目(采购编号:JXMD2019-Z075)”竞争性谈判项目中,与江西正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江西华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上述事实由办案人员依法调查并取得以下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证据一:“南钢学校几何党建综合文化建设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
证据二:江西正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江西华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江西华达维传媒有限公司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
证据三:“南钢学校几何党建综合文化建设项目”评标报告;
证据四:青山湖区审计局出具的《青山湖区教育体育局2019年度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审计报告》(湖审报字〔2021〕1号);
证据五:青山湖区财政局向南昌市青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企业变更信息的“申请函”;
证据六:南昌市青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江西正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江西华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江西华达维传媒有限公司“企业变更信息”;
证据七:江西华达维传媒有限公司到青山湖区财政局接受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依据以上事实与证据,本局确认:你公司此次招标过程中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处以采购金额(¥9800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肆仟玖佰元(¥4900元)。
请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码到赣服通或银行缴纳罚款。咨询电话:0791-88100132。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南昌市青山湖区财政局
2021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