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26]
安远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财购字[2021]15号
当事人:赣州旺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欣山镇邮政小区105号
一、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6日参加江西省汇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的新型警力护校园(安保设备)项目(JXHC2021-AY-X007)的采购活动,经评审委员会评定和采购人确认为成交供应商。江西省汇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发布了成交结果公示并发出了成交通知书,赣州旺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分别向采购人和我局递交了《关于放弃新型警力护校园(安保设备)中标资格的声明》,主动放弃中标资格。
旺利公司因自身原因放弃成交资格并拒签采购合同,属于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违法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二、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成交结果无效。
2、处以采购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计人民币肆仟玖佰壹拾元整(¥:4910元)。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应至安远县财政局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凭缴款码按期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安远县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远县财政局
202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