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23]
抚州市临川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THGZ-CG(JX)2020-003
二、项目名称:昌抚合作示范区供水工程特许经营权项目(第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龙门县麻榨清泉水务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龙门县麻榨镇水电村C栋
四、基本情况
你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参加了昌抚合作示范区供水工程特许经营权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THGZ-CG(JX)
2020-003)的采购活动,经评标委标会评定和采购单位确定为中标供应商,你公司因自身行为拒签合同,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情形。
五、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理:
处以你公司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壹拾陆万玖仟肆佰叁拾伍元整(¥169435.0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在政府采购指定网站上予以公示。
六、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局办公室上报缴纳罚没款人手机号,由本局办公室发放缴纳罚没款码到缴款人手机上,凭缴款码通过赣服通或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核缴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向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行政诉讼。
抚州市临川区财政局
2021年12月23日
临川区财政局办公室 2021年12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