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28]
安远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广东雅迪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东莞市万江街道螺涌村1号A栋-1
一、违法事实
据群众举报当事人广东雅迪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迪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违规谋取中标。
经查:雅迪公司在投标时提供的声明函属虚假材料,该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的违法情形。
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10月2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10月29日向我局提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经研究决定:你公司提出的申辩意见,因证据不充分,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10月25日《安远县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财购字〔2021〕11号),2021年10月26日《送达回执》等为证。
三、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中标结果无效。
2、处以罚款计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19000元)。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执行完毕。雅迪公司须将罚款缴入到安远县国库账号(收款人:安远县财政局,账号为1380292830011139190002#,开户银行:安远县农商银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安远县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远县财政局
2021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