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17]
关于对吉安叶浮贸易有限公司
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吉安叶浮贸易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叶复香
住所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华通物流园内6号楼3楼138办公室
你公司于2021年9月1日15:00(北京时间)参与了赣州市南康区环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赣州市南康区妇幼保健院低频产后治疗仪等项目(NKHY2021-NK-J009)政府采购项目的竞争性谈判。经核实,你公司为本项目的成交供应商,但你公司主动放弃供货并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你公司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二)款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二条(一)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二)款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条、第五十四条(二)款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对你公司处罚款,计人民币(大写):肆仟陆佰伍拾元整(¥4650.00),上缴本级国库;
2.对你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十五个工作日内,凭赣州市南康区财政局非税征收系统发送的缴款码缴入区级财政,缴款完成后可自行通过江西省财政厅官网“非税收入收缴门户网站”打印电子票据,也可到赣州市南康区财政局打印电子票据。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六十日内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