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17]
乐财发〔2021〕79号
乐安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FZHC-LZC-2021-JT07
二、项目名称:2021年乐安县农村户厕改造HDPE三格式化粪池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南城金丰工贸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株良镇株良村(株良工业园区内)
四、基本情况
根据该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抚州海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报告,南城金丰工贸有限公司2021年10月18日参与了由抚州海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2021年乐安县农村户厕改造HDPE三格式化粪池采购项目(项目编号:FZHC-LZC-2021-JT07)的政府采购活动,根据评审结果,采购代理机构于2021年10月19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确定南城金丰工贸有限公司为成交供应商。10月22日招标代理机构收到江西省保泉贸易有限公司对成交结果的质疑函,质疑本次采购项目中标人南城金丰工贸有限公司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11月15日,中标人南城金丰工贸有限公司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放弃函。放弃函称,因公司代理的该产品生产产商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无法及时生产,现无法正常供货的问题,故自愿放弃本项目中标。
中标人南城金丰工贸有限公司放弃该项目中标,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五、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该项目中标结果无效。
2、南城金丰工贸有限公司该项目投标保证金玖仟元整不予退回,上缴县财政(收款单位:乐安县财政局,账号:36001550910050000688-10700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乐安县支行)。
3、南城金丰工贸有限公司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向乐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安县财政局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