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30]
上犹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深圳市浩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东社区同心南路4号AB栋综合楼A601
一、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21年12月21日参加赣州市汇千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的上犹县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ZHQ2021-SY-X016)的采购活动,经评审委员会评定和采购人确认为成交供应商,赣州市汇千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发布了成交结果公示,深圳市浩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分别向采购人、代理公司和我局递交了《放弃函》,主动放弃中标资格。
深圳市浩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自身原因放弃成交资格并拒签采购合同,属于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违法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并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处罚决定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成交结果无效。
2.处以采购项目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计人民币肆仟伍佰叁拾陆元贰角玖分(¥:4536.29),并没收响应保证金壹万柒仟叁佰元整(¥17300.00元)上缴县本级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江西省非税收入收缴平台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上犹县财政局
2022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