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30]
安远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财购字[2022]3号
当事人:江西安煜恒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书香公园商业街11#1106、1107号
一、违法事实
据驿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驿涛公司”)报告,驿涛公司在2021年12月28日组织安远县龙布镇迳背村镜溪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工程项目(YTXM2021-AY-C008)的采购活动时,驿涛公司工作人员在开标现场发现当事人与江西旭博建设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由同一人所持有并准备签到,驿涛公司工作人员认为两家公司存在串通投标嫌疑并且制止了。
经调查,据开标现场监控录像显示,当事人和江西安煜恒建设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由同一人持有,持有人将两个公司的投标文件放在开标现场签到桌上准备签到。鉴于驿涛公司工作人员及时制止了该违法行为,属于串标未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款规定的违法情形。
二、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警告。
2、处以采购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柒仟零柒拾柒元零角贰分整(¥:17077.02元)。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应至安远县财政局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凭缴款码按期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安远县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远县财政局
2022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