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15]
关于对江西长悦贸易有限公司
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江西长悦贸易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万香玲
住所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工业园
你公司参与了赣州市南康区第一人民医院靶控输注泵等(项目编号:NKHY2019-NK-G002-2品目六)电子化公开招标项目。经查,在该项目投标活动中你公司与江西狮桥贸易有限公司,同为1 个联系人、 2 家投标单位共同参与投标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二)款:“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三款)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处以采购预算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大写):壹仟肆佰捌拾元整,上缴本级国库。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十五个工作日内,凭赣州市南康区财政局非税征收系统发送的缴款码缴入区级财政,缴款完成后可自行通过江西省财政厅官网“非税收入收缴门户网站”打印电子票据,也可到赣州市南康区财政局打印电子票据。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六十日内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