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05]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云创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9020634806381
法人代表:涂亮
地址:宜春市袁州区状元阁路16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根据你公司2022年1月28日向宜春市财政局递交《放弃中标声明函》,声明你公司2022年1月21日在《宜春学院2021年教务处、文传、经管、书法、外国语学院等教学设备采购项目(编号:中心-YC2021-117)》中标,因采购清单中的部分生产厂家所在地疫情封控管理,导致无法按合同中规定时间内正常供货,自愿放弃该项目中标资格。本机关依法启动监督检查程序,现调查结束。
现已查明,你公司放弃中标的理由正当性不足,放弃中标过于轻率。目前我国疫情发展态势总体可控,疫情防控常态化。从公开渠道获知,你公司供货地在递交《放弃中标声明函》期间虽有散发疫情,但短期内均降为低风险地区。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法定时限30日内,你公司完全有充足时间视疫情发展情况,慎重决定。事实上,你公司在中标结果公示后7日内,轻率以杭州、广州等两地疫情影响,决定弃标,未尽到审慎义务。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放弃中标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关于“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目的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情形,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按照法定程序,本机关已于2022年3月30日向你公司法人当面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公司表示接受,在法定时间内没有提出异议。
有关事实有以下书证为证:1.《放弃中标声明函》1份;2.《产品供货情况说明函》1份;3.《供货合同情况说明》1份;4.《关于同意江西云创科技有限公司放弃中标的函》1份;5.《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询问笔录》2份;6.《最新疫情风险等级提醒》(1月23日、1月27日、1月28日、1月30日、2月14日)5份。
你单位的行为,在《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二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下,属于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从轻处罚的要求。结合案件调查情况,你单位具备从轻处罚的情节。
综上,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二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江西云创科技有限公司处以采购金额2171964.00元的5‰的罚款,计10859.82元(大写金额:壹万零捌佰伍拾玖元捌角贰分)。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收到的手机短信缴款码缴纳罚款(缴款码有效期为7日)。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春市财政局
2022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