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22]
赣市财购处字〔2022〕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翔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沈抚示范区金枫街75-1号1402
你公司于2022年5月6日参加了江西中然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赣南卫生健康职业学院D区2、3楼改造项目(项目编号:JXZR2022-GZ-J001)采购活动,经竞谈小组评定和采购单位确认为该项目的成交供应商。
你公司因自身原因放弃成交资格并拒签采购合同。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条:“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对缴纳的投标保证金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不予退还。请凭缴款码 36070122000762773864通过赣服通或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户名和开户行:江西银行赣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79710126200033156)核缴。缴款完成后可自行通过江西省财政厅官网“非税收入收缴门户网站”打印电子票据,也可到赣州市财政公共服务中心打印电子票据。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财政局
2022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