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07-07]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区财购〔2022〕2号
当 事 人:浙江飞庆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陈志东
联系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石柱镇妙端村寺前11号四楼
联系电话:1357569****
一、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22 年5月30日参加了江西金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吉州区城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专项债项目)垃圾亭、垃圾屋采购项目不见面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活动。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当事人成为该项目预中标人。采购人于2022年6月7日向我局递交《关于“吉州区城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专项债项目)垃圾亭、垃圾屋采购项目”预中标单位提供不具备检测资质材料的情况汇报》。经采购人复查发现,当事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检测以上四个检测报告在官方网站上无法查询到,经江苏省市场监督局官方查询到 “苏州衍达检测有限公司”并无检测“盐雾试验”的资质。且苏州衍达检测有限公司也来函声明:1、声明苏州衍达检测有限公司没有“盐雾试验”的资质;2、声明以上四个检测报告不是“苏州衍达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
经查证你公司提供的产品检验报告不真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提供虛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行为。
二、作出的处罚决定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我局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处以项目采购项目金额5‰的罚款即24500元(4900000*5‰),共计24500元。
(二)对你公司的违规行为给予书面警告一次,如再发现类似行为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请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十五日内,凭缴款码通过赣服通、微信“江西财政”公众号或非税收入各银行核缴。缴款完成后可自行通过江西省财政厅官网“非税收入收缴门户网站”打印电子票据。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吉州区人民政府或吉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州区财政局
2022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