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11]
高财购罚〔2022〕1号
当事人:兴泰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郭集工业集中区
当事人于2022年6月8日参与“高安市瑞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高铁片区路灯工程、华林北路及赤土板北路部分路段和路灯电缆修复工程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高安中心-GA2022-018),经评审委员会评审,被确定为该项目中标人。6月30日,江苏奥特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在依法处理投诉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依法启动监督检查程序。
经查证,你公司对投标文件中提交的由美欧国际检测认证(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不能提供合法证据证明其真实性,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1.取消本项目中标资格;
2.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人民币23340元);
3.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请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码 36098322000718141300,通过赣服通或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核缴。缴款完成后可自行通过江西省财政厅官网“非税收入收缴门户网站”打印电子票据,也可到高安市财政局打印电子票据。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高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高安市财政局
2022年8月5日
高安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2年8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