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22]
区财综罚决字〔2022〕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赣州市爱康文体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琳
住所地址:赣州市章贡区健康路37号1栋中单元206室
根据章贡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巡查问题线索移交函》(区巡办函字〔2021〕4号),本机关调取了赣州市阳明中学(高中部)理化生音体美卫教室政府采购项目(下称该项目,项目编号JXYX2020-ZG-C002)相关资料。经调查,你公司在该项目中存在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现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2020年7月8日在该项目中标后,于2020年7月20日与采购单位赣州市阳明中学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合同执行期间,你公司完成了该项目物理、化学、生物、体育器材、实验室成套设备、实验室仪器等合同的供货,但私自将舞蹈、心理辅导、卫生保健、音乐及美术等五个功能教室设备的合同(金额46.9694万元)进行了拆分,转让给合作伙伴刘鑫柱完成供货,并按合同金额的2%收取了刘鑫柱的管理费共9393.88元。你公司的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有关禁止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的规定。
二、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1、没收违法所得9393.88元;
2、处以该项目采购金额1672349元人民币的10‰即16723.49元人民币的罚款;
3、禁止你公司在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违法所得及罚款(共计26117.37元)依法上缴区级财政。开户名:赣州市章贡区财政局,开户行:赣州分行银河支行,账号:2880000103100001322,(摘要栏备注:子账户0243,赣州市阳明中学(高中部)理化生音体美卫教室政府采购项目罚款)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章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赣州市章贡区财政局
联系方式:0797-8195862
联系地址:赣州市章贡区客家大道19号财政局一楼
赣州市章贡区财政局
2022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