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9-22]
赣市财购处字〔2022〕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广州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黄埔区国际生物岛螺旋三路10号
你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参加了赣州市南康区环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的赣州市人民医院外送检验特检项目(项目编号:NKHY2021-GZ-G007)的采购活动,投标时提供了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8年1月11日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01719000783)。经本机关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无法查询到你公司具有该证书,且经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了解,该证书为你公司主动申请于2019年10月23日被注销,不具有真实性和准确性,该证书与招标文件评审得分相关联。根据招标文件约定和你公司提交的《投标函》,你公司投标时提供已注销的证书行为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人民币柒万伍千元整(¥75000.00元)。请凭缴款码 36070122000769541185通过赣服通或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户名和开户行:江西银行赣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79710126200033156)核缴。缴款完成后可自行通过江西省财政厅官网“非税收入收缴门户网站”打印电子票据,也可到赣州市财政公共服务中心打印电子票据。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财政局
2022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