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20]
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希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鹏
地址:九江市浔阳区沙子墩71号1-301联系电话:1340792****
本机关对你公司在湖口县应急管理局抢险救援装备配备和基层备灾能力建设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HH2020-HK-G010)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作出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参加了由江西皓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的“湖口县应急管理局抢险救援装备配备和基层备灾能力建设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由大数据监控系统发现与江西晨和晨安全设备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机器码雷同,经调查核实,你两公司串通投标行为属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7条和《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4条的规定。
二、作出的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7条和《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4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计人民币(大写)伍万壹仟玖佰捌拾玖元整(¥51989.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户名:湖口县财政局;账号:36001853500052504433;开户行:建设银行湖口支行;摘要:江西希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缴纳政府采购罚款),并上缴国库。
四、权利告知
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5条的规定,已向你公司送达本次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异议,视为认可本次处罚决定。
湖口县财政局
202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