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28]
安源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萍乡市州赫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丽玛
地址: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大星村黄泥塘23号
联系电话:1510799****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参加了由江西谨信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的安源河丹江段流域水质提升治理项目(采购编号:萍购2022B000699036,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16万元。)政府采购活动,根据开标流程进行保证金查询,萍乡市州赫贸易有限公司转账账号:936000010016720037和江西桂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账账号:936000010016720037一致。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37条第6款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二、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我局于2022年10月25日向你公司送到了《安源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7条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处以采购金额的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5800元,上缴至国家金库安源区支库(代理)(收款单位:安源区财政局;预算级次:区级;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安源区支库(代理))。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萍乡市财政局或安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源区财政局
202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