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16]
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财政金融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余仙财行罚决〔2022〕4号
当事人:江西卓创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澄江镇经三路
采购项目:北京师范大学新余附属学校采购教室、宿舍、厨房和体育场地设备项目(项目编号:XYHX2020-X105-1)
一、违法事实
根据新余市审计局对市本级2019年和2020年政府采购项目审计结果,发现北京师范大学新余附属学校采购教室、宿舍、厨房和体育场地设备项目(项目编号:XYHX2020-X105-1)询价采购中,你公司与中标供应商新余市腾力旺商贸有限公司及未中标供应商深圳东来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询价响应文件内容存在错误高度一致的情况,属于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
二、处罚决定和依据
经调查认定,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等相关规定,构成投标人恶意串通投标。
本机关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或申辩,视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计人民币壹仟贰佰贰拾伍元整(¥1225.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请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码通过赣服通或非税收入各代收银行核缴。缴款完成后可自行通过江西省财政厅“非税收入收缴”门户网站打印电子票据;逾期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权利告知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新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财政金融局
202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