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16]
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财政金融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余仙财行罚决〔2022〕1 号
当事人:江西远业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九龙山乡
采购项目:新余市仙女湖区德育展厅布展服务项目(项目编号:XYHX2019-C012-1)
一、违法事实
根据新余市审计局对市本级2019年和2020年政府采购项目审计结果,发现新余市仙女湖区德育展厅布展服务项目(项目编号:XYHX2019-C012-1)公开招标政府采购活动中,你公司与未中标供应商湖南板仓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存在排版、格式、签名字迹雷同的情况,属于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
二、处罚决定和依据
经调查认定,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四)项等相关规定,构成投标人恶意串通投标。
本机关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你公司在规定期限 内未提出陈述或申辩,视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计人民币贰仟肆佰元整 (¥24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请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码通过赣服通或非税收入各代收银行核缴。缴款完成后可自行通过缴款完成后可自行通过江西省财政厅“非税收入收缴”门户网站打印电子票据;逾期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权利告知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新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财政金融局
202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