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24]
当事人:江西千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赣州市章贡区赞贤路8-47#店铺
授权人代表:郭丽春
联系电话:1597083****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参加了由信丰信达招投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代理的江西省江西信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土方平整工程项目(项目编号:XFXD2021-XF-J001)竞争性谈判活动,并经谈判小组评定为成交供应商。4月12日信丰信达招投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收到了你公司的弃标函。经查,弃标属于无正当理由,该行为违反政府采购诚实信用原则。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二)款“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对你公司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罚款,计人民币(大写):肆仟柒佰柒拾玖元柒角玖分(¥4779.79),罚款依法上缴本级财政。请你公司在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缴罚款(摘要栏备注:104),逾期本机关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户 名:信丰县财政局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信丰支行
账 号:1510 2010 0902 4909 446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丰县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