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05]
赣财购罚决〔2022〕3号
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广东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绩西致富路19号首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敖冬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3E0Q94U
一、违法事实
当事人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TC2022080054)采购活动中提供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社保缴纳情况”部分与实际记载信息不一致。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投标文件、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回复函、国家版权局的回复函等材料为证。
二、处罚决定和依据
本机关于2022年11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听证要求。本机关于2022年11月17日收到当事人的《申辩书》。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并已完成整改,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处以采购金额4240000元(肆佰贰拾肆万元整)千分之五的罚款计:21200元(贰万壹仟贰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所附《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逾期一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202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