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30]
临财购罚决[2022]4号
抚州市临川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FJHW2022-03
二、项目名称:临川区应急管理局救灾物资(橡皮艇等)采购项目(第五次)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江西新希望应急救援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文教路619号5栋1单元201室
四、基本情况
你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参加了临川区应急管理局救灾物资(橡皮艇等)采购项目(第五次)(项目编号: FJHW2022-03 )的采购活动,项目成交公告发布后采购人收到其他投标供应商的质疑,反映你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违法行为。经我局核查,发现你公司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原件与你公司投标时提供的电子版内容不符。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五、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理:
处以你公司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在政府采购指定网站上予以公示。
六、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局办公室上报缴纳罚没款人手机号,由本局办公室发放缴纳罚没款码到缴款人手机上,凭缴款码通过赣服通或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核缴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向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抚州市临川区财政局
202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