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1-12]
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财政金融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新余市冠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仰天岗办事处1425号3栋4单元
一、违法事实
本机关收到采购人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卫生健康服务中心反映,你公司参加了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卫生健康服务中心委托新余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组织的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人民医院(发热和便携彩超)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ZFCG-BX2022-12)的政府采购活动并确定你公司为中标、成交供应商,中标、成交金额702000元。2022年11月5日新余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你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要求你公司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2022年11月22日你公司向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卫生健康服务中心、新余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递交自愿放弃本项目中标候选人资格的情况说明。截止至本决定书发出之日,你公司未依法与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卫生健康服务中心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上述事实,有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卫生健康服务中心说明函、你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出具的放弃本项目中标候选人资格的情况说明等材料予以证实。
二、处罚理由及依据
经对调查结果审查,你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中标或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
本机关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或申辩,视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本次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叁仟伍佰壹拾元整(¥3510.00元),将你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本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请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码通过赣服通或非税收入各代收银行核缴。缴款完成后可自行通过江西省财政厅官网“非税收入收缴门户网站”打印电子票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权利告知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新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财政金融局
202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