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10]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常州市顺业护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静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735742734W
地 址:常州市天宁区青龙街道河海东路3号
2022年7月17日,本机关收到南昌市公安局递交的《关于80公里八一南昌款式护栏采购项目废标备案的情况说明》,该说明中指出因投标人存在提供虚假资料投标的情况,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对项目结果进行废标处理。据此,本机关针对前述情况说明中存在的违法问题启动立案程序,现已调查终结。在调查过程中,国家涂料质量监督检查中心向本机关出具了《报告查询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指出你公司在参与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招标采购、江西恒捷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代理的“80公里八一南昌款式护栏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HJ-2022-C001)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的编号为TW172671Y1的检测报告存在与原报告中委托日期、检验日期、签发日期、检验依据、检验时间等多处不一致的情况;编号为TW171406S1的检测报告两份(编号相同,但签发日期不同)存在与原报告中检验日期、签发日期、检验项目等多处不一致;编号为TW171406W1的检测报告未签发,4份报告均为假报告。你公司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之规定,即政府采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按照采购金额贰仟万元整乘以千分之五计算得出)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昌市财政局
2023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