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27]
当事人:江西绿滋肴城市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沿江南大道1599号中段东侧东亚盛世滨江-写字楼1326室(第13层)
法定代表人:欧阳国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MA38684F20
一、违法事实
当事人在江西生物科技职业学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JXTC2022080094C1)采购活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书其中两份与实际记载信息不一致;其中一份并非实际证书登记机关所颁发;其中两份与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的结果不一致。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投标文件、南昌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助回复函、江西应用科技学院协助回复函等材料为证。
二、处罚决定和依据
本机关于2023年1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的权利,同时告知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即2023年2月6日之前提起。在给予的限定时间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给予江西绿滋肴城市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处以采购金额7200000.00元千分之十(计人民币72000.00元)的罚款上缴省财政国库,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所附《缴款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逾期一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江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联系电话:0791-87287799
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芳湖路2166号
江西省财政厅
202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