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财政局关于对江西林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03-01]
上饶市广丰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财购罚决〔2023〕1号
当事人:江西林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新东街国际城A3-1302
法定代表人:毛有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MA399KKR2M
一、违法事实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在参与上饶市广丰区审计局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服务框架协议单位项目(项目编号:JXGCSR-2022-101)时,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
上述事实有广丰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取证资料为证,其中“张建生、钱巍、杨丹丽、侯小杰、李永法”5人未在江西林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缴纳社保。
二、处罚决定和依据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3200元,列入不良行为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履行方式和期限
罚款由受处罚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以下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户名称:上饶市广丰区财政局
开户银行:建行广丰支行
账 号:36001351400050000454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政府或上饶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饶市广丰区财政局
2023年3 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