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19]
南昌市财政局
洪财罚〔2023〕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吉安市永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岩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73916840XX
地 址:吉安市青原区新工业园
2022年7月17日,本机关收到南昌市公安局递交的《关于80公里八一南昌款式护栏采购项目废标备案的情况说明》,该说明中指出因投标人存在提供虚假资料投标的情况,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对项目结果进行废标处理。据此,本机关针对前述情况说明中存在的违法问题启动立案程序,现已调查终结。依据现有证据显示你公司所提供的检测报告为假报告。你公司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之规定,即政府采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按照采购金额贰仟万元整乘以千分之五计算得出)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昌市财政局
202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