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25]
金溪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财购罚决〔2023 〕1号
一、项目编号:FZDH-JX-2022-011-01
二、项目名称:金溪县秀谷、琉璃粮管所粮食绿色仓储提升建设项目(第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慧视金瞳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96号联创产业园
联系人:张后强
联系电话:130030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TP189C
四、违法事实
你公司2023年2月21日参加金溪县秀谷、琉璃粮管所粮食绿色仓储提升建设项目(第二次)(采购编号:FZDH-JX-2022-011-01)招标活动中提供5台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为虚假材料,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投标文件,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的回复函等材料为证。
五、处罚决定和依据
本机关于2023年3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的权利。在规定之间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听证要求。本机关于2023年3月16日收到当事人的《申辩书》。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并已完成整改,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八号)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处以你公司采购金额2278210元(贰佰贰拾柒万捌仟贰佰壹拾元整)千分之十的罚款,计人民币22782元(贰万贰仟柒佰捌拾贰元整)的罚款,并在政府采购指定网站上予以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所附《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逾期一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六、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抚州市金溪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金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金溪县财政局
202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