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县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标后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
[2023-04-26]
万安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广州易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华
电话号码:1591876****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总部中心25号楼1005房
一、事实依据和处理决定
在政府采购日常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参与的万安县中医院绩效管理咨询与软件系统采购项目(采购编号:JXHZ-ZFCG-[2022]第023号-B)存在违法行为,相关处理依据和决定如下:
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我县政府采购活动,并处人民币3800元罚款。
二、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3800元通过《江西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缴入万安县财政局国库,万安县政务服务中心财政窗口电话0796-5703378。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安县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泰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行政处罚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万安县财政局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