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吉财罚决〔2023〕01号)
[2023-05-12]
当事人:吉安市易联电子有限公司
地址:吉安市吉州区城南航盛总部大楼B座801号
一.违法内容和事实
现已查明,你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参加了井冈山农业科技园管理委员会“红壤研发仪器设备采购(A包)”(项目编号:JXRC(JA)-2022-CG70)投标,并以436.5万元的价格获得该项目的中标资格,该项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江西睿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向吉安市易联电子有限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要求你公司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与采购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你公司一直未与采购单位签订该项目采购合同。2023年3月21日,你公司向采购单位提交了《中标放弃函》,提出因供货渠道出现问题导致无法供货,以及该项目项目经理离职且公司无法调派人员替补的原因,放弃该项目中标资格。
2023年4月3日上午11时至13时,我单位执法人员对采购单位井冈山农业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及你公司授权代表就该项目未签订合同事宜进行了询问调查,调查结果为你公司因供货渠道出现问题导致无法供货,放弃该项目中标资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中标供应商供货渠道出现问题导致无法供货以及该项目项目经理离职且公司无法调派人员替补的原因,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过程中的正常商业风险,不能成为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拒签合同的“正当理由”。
二、处罚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规定,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计人民币贰万壹仟捌佰贰拾伍元整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凭缴款码(已通过短信形式发送至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手机上),通过赣服通或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四、权利告知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吉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6 个月内直接向青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安市财政局
2023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