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31]
赣财购罚决〔2023〕33号
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南昌润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国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550855601L
地 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红角洲润溪村云溪花园26栋2单元204室
一、基本情况
本机关收到南昌大学招标采购中心移送的《关于“南昌大学前湖北区绿化养护服务采购项目”投标供应商机器码相同情况的报告》,反映:南昌大学前湖北区绿化养护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TC2023200053)的采购活动中,经江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开评标系统对递交的响应文件机器码雷同比对,南昌双升实业有限公司、南昌润春实业有限公司、南昌润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3家单位机器码相同。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投标单位递交的响应文件机器码相同符合此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依法受理并开展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情况
南昌双升实业有限公司、南昌润春实业有限公司、南昌润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3家单位文件机器码、MAC地址均相同,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规定,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三、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第68号)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对南昌润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即6150元(大写:陆仟壹佰伍拾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四、权利告知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