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08]
当事人:江西好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湖滨东路1269号青山湖香溢花城二区16栋二单元401室(第4层)
法定代表人:张莉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0910781017
一、违法事实
当事人在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仪器设备采购项目05包(招标编号:HW21077)采购项目中未依法对质疑供应商作出质疑答复,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的规定;招标采购档案中,未发现广州菲盟斯某公司的《质疑函》、南昌翔普某公司的第一份《质疑函》以及前述质疑的《质疑答复函》,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该项目因质疑改变结果后,向本机关报送的书面情况报告中,未完整准确说明质疑、答复的有关情况。
上述事实有《采购文件》、《质疑函》、《质疑答复》等材料为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本机关于2023年5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的权利,同时告知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即2023年5月26日之前提起。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鉴于你单位存在多项违法违规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责令就相关问题限期改正,并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江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联系电话:0791-87287799
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芳湖路2166号
江西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