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吉财罚决〔2023〕03号)
[2023-06-26]
?当事人:江西耐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宜春市樟树市城北经济技术开发区医药产业孵化园三区24号3012室
2023年4月3日我单位收到采购单位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提交的《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关于采购康复设备项目的请示》,本机关于2023年4月4日对你公司放弃“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采购康复设备项目)”(项目编号:JXTC2023060007-02)中标资格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一、中标后放弃中标资格、拒签合同
现已查明,你公司于2023年2月8日参加了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采购康复设备项目(项目编号:JXTC2023060007-02)投标,并以170.884万元的价格获得该项目的中标资格,该项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9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发布中标公告和中标通知书,2023年3月6日,你公司向该项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提交了“放弃中标说明”,提出因经颅直流电刺激、低频体外膈肌起搏器、便携式肺功能检测仪等产品厂家无法供货,放弃中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中标供应商供货渠道出现问题导致无法供货的原因,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过程中的正常商业风险,不能成为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拒签合同的“正当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规定,现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采购金额(中标金额)千分之五计人民币捌仟伍佰肆拾肆元整(8544元)的罚款。
二、串通投标
我单位在调查你公司放弃该项目中标资格事宜过程中,发现你公司与江西省贵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和江西汉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围串标,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
2023年4月14日、5月11日、5月18日、5月29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分别对你公司、江西省贵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和江西汉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授权代表胡XX、江西省贵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案件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调查结果为胡XX指使卢xx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了江西耐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江西省贵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和江西汉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等证件。在该项目招投标过程中,胡XX为谋求江西省贵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采购康复项目中标,又以江西耐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和江西汉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名义参加该项目投标,上述三家公司在该项目的投标过程,均由胡XX操作、控制和指示,串通投标行为成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之规定,现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采购金额(预算金额)千分之五计人民币捌仟陆佰伍拾元整(865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综上,拟对你公司累计处以罚款壹万柒仟壹佰玖拾肆元整(17194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凭缴款码(已通过短信形式发送至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手机上),通过赣服通或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吉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6 个月内直接向青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安市财政局
202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