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吉财罚决〔2023〕02号)
[2023-06-26]
当事人:江西骁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安南大道21号铜锣湾广场商业二期3、4幢办公6-96号
2023年5月24日我单位收到采购单位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提交的《关于内科综合大楼(眼科楼)3-6层(含裙楼3-5层)中央空调项目的情况说明》,本机关于2023年5月25日对你公司放弃“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内科综合大楼(眼科楼)3-6层(含裙楼3-5层)中央空调项目”(项目编号:赣玉吉政采字2023-3)中标资格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你公司于2023年5月4日参加“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内科综合大楼(眼科楼)3-6层(含裙楼3-5层)中央空调项目”(项目编号:赣玉吉政采字2023-3)投标,并以172.6358万元的价格获得该项目的中标资格。2023年5月17日,你公司向采购单位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提交《放弃函》,提出因现场勘察并重新核算项目成本,认为成本严重超出投标报价的原因,放弃该项目中标资格。经依法调查,你公司弃标事实成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中标供应商因重新核算项目成本严重超出投标报价导致无法供货的原因,不能成为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拒签合同的“正当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规定,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采购金额(中标金额)千分之五计人民币捌仟陆佰叁拾壹元整(8631元)的罚款。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凭缴款码(已通过短信形式发送至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手机上),通过赣服通或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吉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6 个月内直接向青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安市财政局
202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