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吉财罚决〔2023〕05号)
[2023-06-26]
当事人:江西汉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南昌市进贤县罗溪镇罗溪大道13号
我单位在调查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采购康复设备项目(项目编号:JXTC2023060007-02)中标人江西耐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弃标事宜过程中,发现你公司与江西耐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江西省贵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围串标,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
2023年4月14日、5月11日、5月18日、5月29日,我单位分别对你公司、江西耐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江西省贵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授权代表胡XX、江西省贵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案件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调查结果为胡xx指使卢xx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了江西耐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江西省贵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和江西汉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等证件。在该项目招投标过程中,胡xx为谋求江西省贵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采购康复项目中标,又以江西耐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和江西汉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名义参加该项目投标,上述三家公司在该项目的投标过程,均由胡xx操作、控制和指示,串通投标行为成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之规定,现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采购金额(预算金额)千分之五计人民币捌仟陆佰伍拾元整(865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凭缴款码(已通过短信形式发送至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手机上),通过赣服通或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吉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6 个月内直接向青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安市财政局
202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