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30]
赣财购罚决〔2023〕36号
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省龙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何坊东路3号1栋2单元102室
法定代表人:万武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74812955
一、违法事实
当事人在江西省赣南医学院LED显示屏(项目编号:JXTC2023-JX-X001)采购项目中提供的《检测报告》经出具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核实后称,该报告与其数据库中原报告内容不一致,不予认可。该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情形。
上述事实有《投标文件》、检测机构出具的《回复函》等材料为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处罚决定和依据
本机关于2023年6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的权利。2023年6月10日本机关收到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材料辩称其无主观故意、对虚假材料一事不知情,根据其提供的证据材料暂无法证明,本机关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439000.00元千分之五(计人民币2195.00元)的罚款上缴省财政国库,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信息已发送至经办人手机短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逾期一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