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11]
安远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财购字[2023]18号
当事人:江西客家电气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邓昊
地 址: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恒科产业园21东501室
一、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23年5月26日参加江西省国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的安远县天心整军园1号、2号配电建设工程(安远县天心整军旅游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项目(JXGX2023-AY-C002)的采购活动,经评审委员会评定和采购人确认为成交供应商。江西省国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发布了成交结果公示并发出了成交通知书,江西客家电气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向采购人递交了《放弃函》,主动放弃成交资格。
江西客家电气有限公司因自身原因放弃成交资格并拒签采购合同,属于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违法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
江西客家电气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视同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采购人的“情况说明”、成交供应商的《放弃函》等材料为证。
二、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成交结果无效。
2、处以采购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肆仟玖佰元整(¥:4900元)。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应至安远县财政局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凭缴款码按期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安远县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远县财政局
2023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