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8-07]
当事人:赣州泓兴创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宋城路西河小区31区号店1-5#
法定代表人:曾昭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067497197G
一、违法事实
1、当事人在江西省赣南医学院LED显示屏(项目编号:JXTC2023-JX-X001)采购项目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违法情形。
2、当事人在江西省赣南医学院LED显示屏(项目编号:JXTC2023-JX-X001)采购项目中,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违法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违法情形。
上述事实有《投标文件》、检测机构出具的《回复函》、赣南医学院提交的《第二次变更成交供应商的报告》、当事人提交的《放弃中标声明函》等材料为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处罚决定和依据
1、本机关就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于2023年6月1日向当事人发送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已告知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于2023年6月13日收到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函,未申请听证。其辩称虚假材料系由制造商提供,其对此不知情,未提供材料予以佐证。本机关未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就该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以采购金额(439000.00元)千分之五计人民币2195.00元的罚款上缴省财政国库,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本机关就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违法行为于2023年7月6日向当事人发送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本机关于2023年7月14日收到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函,未申请听证。其辩称放弃中标的理由为制造商已停产此电子产品无法供货。本机关未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就该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以采购金额(439000.00元)千分之五计人民币2195.00元的罚款上缴省财政国库,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综上,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合并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采购金额(439000.00元)千分之十计人民币4390.00元的罚款上缴省财政国库,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信息已通过短信方式发送至经办人的手机号码)。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逾期一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江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芳湖路2166号
联系电话:0791-87287799
江西省财政厅
202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