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吉财罚决〔2023〕6号)
[2023-08-14]
当事人:吉安利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3226789227
地址:吉安市青原区科教路西侧井大阳光城21栋535室
2023年6月16日我单位收到采购单位吉安市园林绿化中心提交的《吉安市园林绿化中心关于化学肥料采购A包中标单位的说明》,本机关于2023年6月20日对你公司在参加吉安市园林绿化中心化学肥料(A包)”(项目编号:JXZG-2023-026)询价活动中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你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参加了吉安市园林绿化中心化学肥料(A包)”(项目编号:JXZG-2023-026)询价活动,并以22.3095万元的价格获得该项目的成交资格,该项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江西中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告了成交结果,并发出了成交通知书,要求你公司在收到成交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与采购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你公司一直未与采购单位签订该项目采购合同,代理机构及采购单位多次催促无效。2023年6月5日,你公司向采购单位提交了《说明函》,提出采购文件清单中“花多多1号、花多多2号”是进口产品,询价文件中未明确告知,且响应文件中响应产品制造商龙驰公司无法提供该产品,请求将此项目重新进行采购。
我单位调取了该项目的采购活动档案资料,并对你公司授权代表、采购单位吉安市园林绿化中心授权代表和该项目代理机构江西中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授权代表就该项目有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调查情况为你公司以江西龙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LC花多多1号、花多多2号肥料对采购单位询价通知书花多多1号、花多多2号进行了无偏离的技术响应。你公司获得成交资格后,又以江西龙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LC花多多1号、花多多2号肥料无法实际满足采购单位对花多多1号、花多多2号肥料的技术参数要求为由,提出更换品牌供货,被采购单位拒绝,以致合同一直未签订。你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事实成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2023年7月18日,我单位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吉财罚告〔2023〕6号),你公司于2023年7月24日向我单位提交了《申辩书》。我单位对你公司提出的申辩理由予以部分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之规定。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该项目成交结果无效,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计人民币壹仟伍佰零捌元整(1508元)的罚款。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凭缴款码,通过赣服通或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吉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6 个月内直接向青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安市财政局
202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