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8-16]
吉州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吉区财罚决〔2023〕1号)
当事人:吉安瑞泰建材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文田工业园区
根据吉安市吉州区水利局报送,本机关于2023年7月28日对你公司“吉州区乡村供水管网提升改造管材采购项目”(项目编号:赣和新政采字JA【2023】007号)投标文件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2023年6月25日参与“吉州区乡村供水管网提升改造管材采购项目”投标时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远大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是中型企业为虚假材料,当天已发出中标结果公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款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的规定。有关事实有隆尧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关于远大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有关情况的回函》证实远大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为工业行业类的大型企业及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明。我局已采纳你方陈诉请求,鉴于该公司出具的虚假材料,确有一定客观因素,且尚未造成重大后果,且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令第722号)第59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吉州区乡村供水管网提升改造管材采购项目”(项目编号:赣和新政采字JA【2023】007号)成交结果无效。
2.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计人民币壹拾万伍仟元整(105000元)的罚款。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缴款码通过赣服通、微信“江西财政”公众号或非税收入各银行核缴。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吉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安市吉州区财政局
2023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