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吉财罚决〔2023〕7号)
[2023-08-25]
当事人:永丰县井冈情家具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25L538332601
地址:吉安市永丰县欧阳修广场
2023年7月27日我单位收到采购单位吉安市公安局提交的《关于吉安市公安局特警支队屯警中心办公家具采购项目的情况说明》,本机关于2023年7月31日对你公司放弃“吉安市公安局特警支队屯警中心办公家具采购项目B包”(项目编号:赣鑫磊政采字【2023】13号)中标资格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你公司于2023年7月25日参加“吉安市公安局特警支队屯警中心办公家具采购项目B包”(项目编号:赣鑫磊政采字【2023】13号)”投标,并以30.495万元的价格获得该项目的中标资格。2023年7月26日,你公司向采购单位吉安市公安局提交《吉安市公安局屯警中心办公家具采购项目放弃中标说明》,提出因第一次参加招投标活动,经验不足,在招标过程中由于报价成本计算失误,价格偏低,按此价格无法供货的原因,放弃该项目中标资格。
我单位调取了该项目的采购活动档案资料,并对你公司授权代表、该项目招标代理江西鑫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授权代表以及采购单位吉安市公安局授权代表就你公司放弃该项目中标资格,拒绝与采购单位吉安市公安局签订采购合同事宜进行了询问调查,你公司放弃中标资格,拒签合同事实成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关事实有你公司提交的《吉安市公安局屯警中心办公家具采购项目放弃中标说明》及你公司授权代表、代理机构授权代表及采购单位授权代表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中标供应商因投标过程中报价成本计算失误导致价格偏低无法供货的原因,不能成为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拒签合同的“正当理由”。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采购金额(中标金额)千分之五计人民币壹仟伍佰贰拾伍元整(1525元)的罚款。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凭缴款码,通过赣服通或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吉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6 个月内直接向青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安市财政局
202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