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县财政局加处罚款决定书(万财罚字[2023]15号)
[2023-09-28]
万安县财政局加处罚款决定书
当事人:吉安阔红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1MAC1XAK20X
法定代表人:李志红
电话号码:1397095****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吉安高新区华硕大道江西省昌新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3楼309室
一、事实依据和处理决定
本机关于2023年8月7日发出万财罚字[2023]14号《万安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1.08万元。根据你单位处罚决定书文件送达时间为2023年8月9日,缴款到期时间8月24日到期。经查,你单位至今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加处罚款人民币大写壹点零叁陆捌万元(1.08万元),合计罚款2.16万元。
二、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2.16万元通过《江西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缴入万安县财政局国库,万安县政务服务中心财政业务办理窗口电话0796-5703378。
三、权利告知
如有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泰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行政处罚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万安县财政局
2023年9月28日??